投教百科第(二)期

2021-12-20 03:05     浏览: 0 次 来源:


1、沪股通股票的范围是什么?

答: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1)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2)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3)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

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答: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交割仓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在经营活动上有哪些禁止行为?作出何种处罚?

答: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1)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4)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6)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7)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8)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9)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10)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11)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1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1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14)进行混码交易的;

(15)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16)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规定是什么?

答: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契约;

(二)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六)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9、《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答: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基本假设是什么?

答:技术分析是以一定假设条件为前提的:

(1)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任何一个影响证券市场的因素,最终都必然体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外在的、内在的、基础的、政策的和心理的因素,以及其他影响股票价格的所有因素,都已经在市场行为中得到了反映。技术分析人员只需关心这些因素对市场行为的影响效果,而不必关心具体导致这些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2)证券价格沿趋势移动。技术分析法认为,证券价格的运动反映了一定时期内供求关系的变化。供求关系一旦确定,证券价格的变化趋势就一直持续下去。只要供求关系不发生根本改变,证券价格的走势就不会发生反转。

(3)历史会重演。技术分析认为,根据历史资料概括出来的规律已经包含了未来证券市场的一切变动趋势,所以可以根据历史预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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