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百科第(二十七)期

2021-12-20 06:00     浏览: 0 次 来源:


1.问: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哪些区别?

 答:(1)发行方式不同。前者采用招标方式,后者采用招标方式或承销方式;(2)债券发还不同。前者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后者为自发自还;(3)托管单位不同。前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后者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2.问:《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或者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问:《证券法》关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问:《证券法》关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问:《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问:《证券法》关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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